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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党领导“三农”工作水平、在“三农”领域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下发了12个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对实现粮食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了重大作用。在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把成熟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农村改革。
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业农村的法律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点。一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二要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市场调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三要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推动农村金融、扶贫开发等方面的立法。
建立健全这些方面法律制度,体现了“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使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体现了“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基本导向,使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使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体现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使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支持保护更加有力,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依法保障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文件提出,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做好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二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三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各地在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些政策要求,对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要大胆地试、大力地推;对法律和政策有限制的,不能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内容和覆盖范围,不能抢跑越线。按照文件要求,要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涉农领域内的综合执法,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服务。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要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有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农村有特殊的社会治理结构,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乡规民约体现了法律规范和道德理念,体现了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在乡村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农村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升农村的治理水平。